管理制度

外籍教师

广东白云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1980年10月)、《教育部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字〔1991〕462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1996年1月29日)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外籍教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教育部和外国专家局有关外国专家管理的各项条例、规定和办法管理外籍教师。

第二条 外籍教师指:1)由我校聘请进行教学和科研的外籍专家(简称“外籍专家”),其工作时间为6个月以上(含6个月);2)由我校邀请进行学术交流和讲座的教授(简称“访问学者”),其访问时间为1个月以内。外籍专家与我校有雇佣关系;访问学者与我校没有雇佣关系。

第三条 用人部门指二级学院/职能处室。

第四条 外籍教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人事部门按程序和政策录用,用人单位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办理聘请和邀请手续、签发入境通知,协同用人单位组做好外籍专家和访问学者的日常行政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安排好外教的日常生活。

第二章 外籍教师聘用条件

第七条 外籍教师聘用条件:1)应聘外籍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质、身体健康、对我国友好。 2)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相关学历、两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优先考虑条件在本国语言和文学方面有较高造诣,并在专业方面发表过学术论文;3)从事专业教学的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五年以上教研经验,在专业方面发表过学术论文。

第三章 聘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用人部门在外籍教师来校前应确定外教的工作计划或访问计划,制定教学内容和学术交流内容(方案),指定外籍教师管理人员。

第九条 用人部门应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1月底或5月底之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下一年度聘请外籍教师的书面聘用计划和申请。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根据选用标准会同人事处和用人单位提出聘请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外籍教师管理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是我校教职员工,用人部门应向他们介绍我国教育方针、政策、法律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要求他们执行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帮助他们了解中国,熟悉本单位教学科研情况。

第十二条 用人部门应为外籍专家和访问学者配备合作教师,组织师生进行教学和学术交流评估,定期检查外籍教师工作情况,切实保障外籍教师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用人部门加强对外籍教师的考核,要求外籍教师做学期和学年工作总结,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汇总各用人部门的外籍教师总结,作为外籍教师续签合同的参考条件。

第五章 外籍教师义务

第十四条 外籍教师须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其相关工作,依法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权益。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必须:

A) 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B) 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

C) 尊重中国的人民的文化传统、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D) 遵守我国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和专家签证要求。

E) 遵守我校《教工手册》和我校《外籍教师行为准则》,接受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不得兼任与合同无关的其他工作。

F) 服从二级学院院长安排,行使教师职责,参与教学科研活动。

G) 不能更改教学目标、课程和课程表,不能对学生采取任何处罚。

H) 认真撰写教学大纲,执行教学计划,完善课程建设。

I) 遵守教学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提前上下课,不得私自准予学生请假或不让学生上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保证外籍教师履行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在聘期内发生责任事故,按照我校《教工手册》中“行政责任事故认定即处理办法”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情节严重者,学校将采取解除合同、注销专家签证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

2017年4月11日